(一)符合《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,须先办理审批手续,再进行生育登记。
(二)符合《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,持本人申请(附有关证明材料)、居民户口薄、结婚证、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(居)委会婚育情况证明,经双方户籍所在地乡(镇、街)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,填写《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》,并在育龄夫妻所在单位和户籍地及时张榜公布一周后,由女方户籍地乡(镇、街)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、盖章,上报县(区、县级市)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。经县(区、县级市)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,方可怀孕。
育龄妇女怀孕后三个月内由夫妻本人或委托村(居)委会计划生育干部持育龄妇女的妊娠诊断证明到女方户籍地乡(镇、街)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免费办理《二、多孩生育登记单》。
农民夫妻属于婚嫁关系女方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常住、但户籍不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,由女方户籍地出具婚育情况证明,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免费办理《二、多孩生育登记单》。
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的,按照出生婴儿随父随母落户自由的原则,依据育龄夫妻的意愿到拟落户地免费办理《二、多孩生育登记单》。
(三)符合《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的育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,按本规定第二条二款程序填报《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》并逐级申报,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,按照规定程序免费办理《二、多孩生育登记单》。
(四)《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》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有效;二年内未怀孕者如需继续申请生育,可持原《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》到原办理生育手续机关重新审核确认后,生育指标继续生效,有效期为二年。